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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情绪激动语言混乱可以理解,文章作者这个第三方也没理清逻辑啊?

原配发现男方和情人办假结婚证做试管婴儿,女方要维权,找到医院“原配要求医院撤销婚外冷冻受精卵胚胎”,医院拒绝满足诉求,原配遂找到了卫健委、法院,卫健委和医院表示以法院判决为准。

这个脑子不太清醒的文章作者归因于“原配无法快速有效证明自己是原配”然后写了这篇文章。

这归因对吗?他就不对,事件中哪个主题质疑她原配身份然后拿着非原配这个身份制造矛盾了?矛盾点就不在她是原配这件事,魔幻在哪我请问了?整篇文章就是对党领导下的法制建设成果的恶意攻击。

矛盾点在于,一、医院未尽审查义务,以假结婚证为依据给男方和婚外情人做了试管婴儿,对原配构成侵权吗,二、原配女方认为丈夫和小三做试管婴儿,对原配构成侵权,吗,二点五、基于第二条,要求终止试管婴儿流程,现行法律支持吗。

有网友表示向公安报案,伪造证章罪和重婚罪是刑事罪名,但是一码归一码,刑事犯罪一样要走调查起诉流程,就算罪名成立也跟原配诉求其实也没多大关系,只能说离婚的时候男方有过错给女方多分点财产,还有女儿工作背调的时候家里多一个有案底的直系长辈亲属。而且医院也有的申诉了,法院认定那个是伪造的证章了,医院方认不出来也正常啊,医院没过错啊。再其次,就算判定医院未尽审查义务,对原配构成侵权吗,侵犯民法典规定的什么权利?这也是个问题

第二点原配女方认为丈夫和小三做试管婴儿,对原配构成侵权,这认识应该是没问题的,因为涉及婚姻的忠诚义务和婚内共同财产,但是实际诉求呢?就比较离谱了。

女方捉奸能不能要求怀孕小三把丈夫的孩子流掉?于情于理都不能。有网友说了:“妻子是无法通过丈夫名义上有实际上不存在的生育权的方式去影响小三的生育权。”我补充一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里约束对象用词是“夫妻”和“公民”,原配和小三都是公民且不是夫妻,所以原配身份也没权限要求医院终止试管婴儿流程啊,诉求也满足不了。

所以本文作者凭空创造了一个矛盾,然后借题发挥,用“魔幻”“黑色幽默”对国家近年来法制建设进行恶毒的毫无根据的诋毁。